职工医保患者住院须知
襄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患者住院须知
一、参保患者在定点医院就医,必须主动出示《基本医疗保险证》。医师根据病情收住院后,患者将《基本医疗保险证》暂交医院,待患者出院结帐后交还患者本人。未出示医保证的,其医疗费用统筹金不予支付。
二、收住院时,患者应向医院预交一定费用的住院预付金(作为自付费用的押金)。并且在以后的治疗过程中根据其医疗费用发生情况,需增补一定的押金,出院结帐时多退少补。
三、住院期间,医院须每日将住院患者的“住院费用明细表”(即“一日清单”)交由患者或家属核实,患者签字时,要注意药品或检查、治疗项目及其它项目是否属实,确实无疑后方可签字。
四、患者在住院期间根据病情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使用湖北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使用《药品目录》外药品和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服务项目的,费用全部由患者自付,但医院在使用前必须先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
五、医保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1200元,市外转诊1800元。
六、医保报销比例: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住院费符合规定的费用统筹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92%、二级医疗机构支付9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82%、市外省内转诊支付75%、省外转诊支付70%。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及其它原因在参保地以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
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职工住院,其符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8000元以上(不含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报销60%
八、患者出院时,结清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后即可出院,并退还其医保证。
九、参保单位连续二个月欠缴医保费的,待补齐后方可结算,但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交全额押金。
十、参保单位欠缴医保费在六个月内的,若患者单位或个人(指个体人员)将所欠医疗保险费补齐,则可享受医保待遇;若超过六个月的,自补齐费用的当月恢复享受医保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享受医保待遇。
十一、出院时带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3天量,慢性病不得超过7天量。超量带药列作自费。
十二、患者住院后,又需到市内其它医院治疗的,必须先由所在医院开具转诊单(危急情况下转院后24小时)并经医院医保办审批,否则,转院后费用自理;患者出院后,15日内又需住院治疗的,须先(危急情况下入院后24小时)报医疗保险机构批准;未办理转院手续,或未经批准的,按自行转院处理,其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十三、市外转诊条件:(1)经本地最高级别医院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2)病情严重而当地无条件(设备或技术)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病。转院必须遵循转上的原则,其医疗机构必须是省内上一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
十四、职工在二级医院康复住院:统筹支付210元/天,个人支付90元/天,合计300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