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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门诊就医须知

创建时间:2022-01-20

城乡居民患者门诊就诊须知

1、       城乡居民患者门诊就医和交费时必须出示居民医保证,否则不能享受报销。

2、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金额800元以内的,门诊统筹资金报50%,门诊就诊日报销限额50元。

3、       外伤门诊先自费结算,并在治疗结束后一周内到医院医保办报销,报销时需提供:门诊病历、交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处方、放射报告单、治疗单、书面外伤经过并经居委会或学校盖章。

4、       因病情需要到外院门诊就医的居民患者必须先到医院医保办办理转诊手续(急诊除外),并于治疗结束后一周内到医保办报销,报销时需提供:门诊病历、交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处方、治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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